聲 請 人 信輝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士簡他調字第271 號給付服務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8 月26日下午4 時在本院士林簡易庭調解室調解爭議,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蘇嫊娟
書 記 官 許雅玲
調解委員 吳芳洲、邱義煌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乙○○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存字第
九八五號擔保金新台幣玖萬元正。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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