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7年度偵字第114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叁年,並應向美國商培生教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如附記事項所載之財產上損害賠償。
扣案之盜版圖書壹拾貳本、電腦硬碟壹個、電源線及連接線各壹條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記載外,另補充更正如下:被告將美國商培生 教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權之習題解答下載重製於光 碟後販售,核被告的行為,是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第 2 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被告重製後散布,出售散布的低 度行為應為重製的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聲請書認被告 另涉同法第91條之1 第3 項、第1 項之罪,容有錯誤,應予 更正。
二、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章,犯 後已與被害人美國商培生教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達成民事上 和解,經此偵審程序,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本件 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緩刑3 年,並依刑法 第74條第2 項第3 款命被告向被害人美國商培生教育出版股 份有限公司支付如附記事項所載之財產上損害賠償,以啟自 新。
三、按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既規定法院為緩刑宣告時,得命 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 賠償,則不論在民事法律關係上,被害人是否已對被告取得 執行名義,依前開規定,法院得於刑事判決之緩刑宣告中, 命被告向被害人給付損害賠償。本件被告於本院98年8 月24 日行準備程序時與被害人達成民事上和解(見卷附調解筆錄 影本),為確保被告誠實履行,爰依被告與被害人調解成立 內容(即被告應於99年8 月23日前給付美國商培生教育出版 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21萬5 千元部分),命被告支付被害人 同等數額之金錢賠償。另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 定,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上開本院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 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
撤銷其宣告,附此敘明。
四、附記事項:
被告甲○○應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前給付美國商培 生教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貳拾壹萬伍仟元。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 第454 條,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第2 項、第98條,刑法 第11條、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 款,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第3項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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