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員補字第61號
原 告 六川電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釜立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
經核定為新台幣252,000元,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2,760元,未據
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
○○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