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補字,98年度,61號
OLEV,98,員補,61,2009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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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員補字第61號
原   告 六川電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釜立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
經核定為新台幣252,000元,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2,760元,未據
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
○○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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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六川電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釜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