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小調字,98年度,25號
PKEV,98,港小調,25,2009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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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港小調字第25號
聲 請 人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之住所地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 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前揭規定準用於調解程序,同法第405 條第3 項亦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在高雄市○○區○○里○ 鄰○○ 路351 號3 樓,有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依前揭法 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珮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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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