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聲字,98年度,23號
NHEV,98,湖聲,23,2009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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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湖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甲○○
      庚○○
      丁○○
      己○○
      戊○○
共同送達代收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於九十八年五月五日對相對人所發中壢志廣郵局第184 號存證信函(如附件所示)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彼等均為座落桃園中壢市○○段254 地號土地 共有人之一,茲因聲請人就上揭土地欲出賣其應有部分與第 三人國本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然因相對人之被繼承人劉 學崇於上揭土地登記為地上權人之一,聲請人乃依法以存證 信函將土地買賣之條件通知被繼承人劉學崇之所有繼承人, 因相對人遷移新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 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 土地登記簿謄本、存證信函及退回信封等為證,核與首揭法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芷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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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本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