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救字,98年度,10號
NHEV,98,湖簡救,10,2009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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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湖簡救字第10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陳俊賢律師
相 對 人 萬陞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工資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中華民國護照影本、財政 部臺北市國稅局97年及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聲請書 及申請人資歷審查詢問表等影本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 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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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陞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