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訴訟判決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7 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叁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柒佰玖拾貳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7年7月5 日上午7時許,駕駛車號322- DH號營業小客車,行經臺北市○○○路與建國南路口處,因 闖紅燈,致碰撞訴外人簡國裕所駕駛之車號8117-QE 號自用 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嚴重受損,現場由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交通分隊派員處理,有案可稽。查 上揭受損之系爭車輛,已向原告投保車體損失險,且尚在保 險期間中,經被保險人楊湘珠向原告書面通知辦理出險且經 查證屬實,並賠付必要修復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195,37 2元(工資:7,120元;零件:124,172 元),原告同時依保 險法第53條規定,取得被保險人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為此,爰提起本件訴訟,訴請被告給付195,372 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等情;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97年7月5 日上午7時許,駕駛車號322-DH號 營業小客車,行經臺北市○○○路與建國南路口處,因闖紅 燈,致碰撞訴外人簡國裕所駕駛之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嚴 重受損之事實,業經提出交通事故現場圖、行、駕照、理賠 申請書、估價單、車損照片以及發票等為證,本院又依職權 調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有關道路交通事故調查 報告表等資料核閱無訛,被告復未到庭爭執,應堪信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
四、按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 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 法第191條之2、第196 條定有明文。次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 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 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 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保險法第53條第1 項亦有明文。是原告自得依前開規定請求 被告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五、以下審酌其金額:原告主張之修復費用共195,372 元,由估 價單觀之,零件為7,120 元、工資為124,172 元,零件部分 應予折舊,而依行政院86年12月30日行政院台(86)財字第 52053號令發佈之修正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行政院45年7月 31日台(45)財字第4180號函公佈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所示 ,自用小客車之折舊年限為5 年,依定率遞減法折舊率為千 分之369,復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律遞減法者,以1 年 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 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本件系爭 車輛出廠日為95年10月,有汽車行車執照影本附卷可參,距 肇事97年7月5日,應折舊1年10個月(未滿1月,以1 月計) ,據此,系爭車輛更換零件部分應折舊69,913元(計算式詳 如附表,元以下4捨5入),即零件僅得請求54,259元,加上 工資7,120 元,共計得請求之修復費用為61,379元,逾此部 分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61,379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97年7月9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 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部 分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就 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 用額共為2,520 元(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登報費用420元 ),應由被告負擔792 元,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附表:
第1年折舊額 124,172X0.369=45,819第2年之10月折舊額 (124,172-45,819)X0.369X10/12=24,0941年10月之折舊額共計69,913元
(計算式如下:45,819+24,094=69,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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