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小字第1580
號
原 告 甲○○○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9月30日下午3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