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157號
TPDM,106,聲,1157,2017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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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57號
被  告
即聲請人  陳立洲
選任辯護人 謝岳龍律師
      劉博中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53號),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五年度偵緝字第六九九號案件於民國一○五年七月十二日法庭錄音錄影光碟,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 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二年內 聲請;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 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 錄影內容;第一項情形,涉及國家機密者,法院得不予許可 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 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三項不 予許可或限制交付內容之裁定,得為抗告,法院組織法第90 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就許可交付之法庭錄音、錄影內 容,應為適當之加密措施,並得為禁止轉拷之限制利用措施 ,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項 亦有明訂。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53號案件之當事人,所 聲請之105年7月12日偵查庭錄音錄影光碟,係於開庭翌日起 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之期間內為之,且業已敘明係為核對筆 錄記載有無遺漏之處所需,屬維護聲請人之法律上利益,而 本件無依法令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 書之情形,亦未涉及國家機密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 ,從而,聲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法院辦理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項規定,禁止聲請人 再行轉拷利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余欣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彥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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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