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聲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淑靜律師
相 對 人 小港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 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 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 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戶籍謄本、財政部高雄 市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等件以為釋明,並經本院調閱98年度雄補字第1506號民事卷 宗查核無訛,是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