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原名李
代 理 人 丁玉雯律師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調字第410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9月24日下午3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調解室一 (1樓)調解爭議:
法 官 許勻睿
書記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聲請人 甲○○(原名李苑尚) 到
代理人 丁玉雯律師 到
相對人 乙○○ 到
調解委員 洪淑淨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元。
給付方法: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四日當場給付參萬陸仟
元,聲請人點收無訛,不另給據。餘款分四期自九十八年十
月一日起,按月於每月三十日前各給付參萬陸仟元至全部清
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最後一期款項之日起十日內,具狀撤回對相
對人因本件車禍事故提出刑事傷害告訴(案號:高雄地方法
院檢察署98年度他字第5752號,唐股),倘相對人已經起訴
至法院審理中亦同。
三、聲請人其餘民事賠償請求權均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王楨珍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