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調字,98年度,410號
KSEV,98,雄簡調,410,20090924,1

1/1頁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原名李
  代 理 人 丁玉雯律師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調字第410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9月24日下午3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調解室一 (1樓)調解爭議:
  法 官 許勻睿
  書記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聲請人  甲○○(原名李苑尚) 到
代理人  丁玉雯律師
相對人  乙○○
調解委員 洪淑淨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元。
  給付方法: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四日當場給付參萬陸仟
  元,聲請人點收無訛,不另給據。餘款分四期自九十八年十
  月一日起,按月於每月三十日前各給付參萬陸仟元至全部清
  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最後一期款項之日起十日內,具狀撤回對相
  對人因本件車禍事故提出刑事傷害告訴(案號:高雄地方法
  院檢察署98年度他字第5752號,唐股),倘相對人已經起訴
  至法院審理中亦同。
三、聲請人其餘民事賠償請求權均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王楨珍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