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8年度,2824號
KSEV,98,雄簡,2824,2009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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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吳勝益即柏欣企業行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2824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9 月30日上午9 時5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宜芳
  書 記 官 王聖源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参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經其於 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未獲兌付,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 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 退票理由單各1 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王聖源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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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雄簡字第282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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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提 示 日 │票據號碼 │ 發 票人 │ 付 款 人 │
│ │ (民國) │ (新台幣) │ (民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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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7年12月31日│230,000 元 │97年12月31日│AW0000000 │柏欣企業行│臺灣中小企業│




│ │ │ │ │ │即吳勝益 │銀行三民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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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