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8年度,2417號
KSEV,98,雄簡,2417,2009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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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陳品實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乙○○
            之2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2417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9 月17日下午2 時38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2日下
午4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李佳容
  書 記 官 鄭翠蘭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伍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陳品實業有限公司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 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被告乙○○即陳清斌、丁○○劉姵伶則為被告陳品實業有限公司積欠原告上開債務之連 帶保證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融資貸款契約書、客戶授受信 、保證、基金及信用卡查詢單、催收查詢單、一般放款往來 明細查詢單、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證,經本院核 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 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鄭翠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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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陳品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