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頂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宇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天邑室內設計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司雄簡調字第223號給付工程款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書 記 官 李欣妍 調解委員 陳金城到庭調解關係人:聲 請 人 頂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到相 對 人 宇順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 委任代 理 人 丙○○ 到天邑室內設計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 到調解成立內容如下:一、相對人當庭交付聲請人乙紙支票(發票日期:民國98年9 月 10日,支票號碼:XG0000000 ,發票人:宇順營造有限公司 ,付款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受款人:頂力實業有限公司 ,金額:新臺幣玖萬元)。二、兩造其餘請求權均拋棄。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調解委員 陳金城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李欣妍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李欣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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