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98年度,811號
FYEV,98,豐補,811,2009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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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811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翔安交通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8,0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台中縣潭子鄉○○路○段139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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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安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