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762號
原 告 馬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福聯機械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3,116,043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1,888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1,388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豐原簡易庭(台中縣潭
子鄉○○路○段139號)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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