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98年度,762號
FYEV,98,豐補,762,2009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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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762號
原   告 馬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福聯機械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3,116,043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1,888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1,388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豐原簡易庭(台中縣潭
  子鄉○○路○段139號)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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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馬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