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8年度,13號
KSDV,98,除,13,2009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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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3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 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98年司催字第3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98年司催字第33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8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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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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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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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澎湖灣企業行│臺灣中小企│00000000000 │12,400元 │98年1月10日 │580315 │ │
│ │ │業銀行九如│ │ │ │ │ │
│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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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