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32號
上 訴 人 高雄縣鳥松鄉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民國98年度訴字第832 號給付勞務運費工程
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8
6,87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6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