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1412號
KSDV,98,補,1412,2009093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412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盈慶有限公司、乙○○
  、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1,543 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7,2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6,7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1/1頁


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盈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