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1359號
KSDV,98,補,1359,2009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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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359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巨采營造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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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采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