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1276號
KSDV,98,補,1276,2009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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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276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鳳信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黃水田、丙○○、黃慶明、乙○○、黃慶祥等人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丙○○、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7,942 元,應繳裁
  判費14,0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13,56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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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鳳信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