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276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鳳信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黃水田、丙○○、黃慶明、乙○○、黃慶祥等人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丙○○、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7,942 元,應繳裁
判費14,0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13,56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雅蘭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