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255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雪娟律師
被 告 瑞泰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瑞華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瑞泰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瑞華泰工程有限公司間
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924,95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98
0.56㎡×公告土地現值38,840元=76,924,95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88,98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維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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