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1252號
KSDV,98,補,1252,2009090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252號
原   告 乙○○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
顏承穎和徠有限公司、廷倫企業有限公司、湘林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3,149,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185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應補繳31,685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彩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1/1頁


參考資料
湘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