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除字,98年度,681號
KSDV,98,審除,681,2009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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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審除字第681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股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股票壹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07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076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6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蘇姿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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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審除字第6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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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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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丁南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0000-0 │股票 │1 │6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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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丁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