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消債清字,98年度,116號
KSDV,98,審消債清,116,2009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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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清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財產狀況及收入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 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1項及第4項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條例第8 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 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國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玉珊
附表:
⒈依95年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還款之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內 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已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另應 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以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 存摺)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存摺至裁定送達日之 後。
⒉聲請人聲請前5年內勞保 (勞工保險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或勞工保險卡)、 公保或2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 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⒊97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已提出部分 毋庸再補,如無上述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⒋依法應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數、分擔之比例及家族系統表。⒌應扶養義務人之97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7年及96年綜合所 得稅資料,及身份證資料影本。
⒍聲請人配偶楊竹山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及97年、96 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並陳 明對家計之負擔計算方式。
⒎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



、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 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⒏聲請人所列支出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收據及明細)以及如有 投保之所繳保險費用之完整保險契約 (須記載保險期間及金額 ); 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 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 文件影本,並請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年之信用消費概略明細。⒐最近1個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 冊(綠色聯單)。
⒑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文件。
⒒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 (即自96年9 月16日起至98年9 月16 日止)之 各項收入 (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鐘點費、薪 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及 財產變動狀 況:包括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 (買賣、互易、設定抵 押權等)、 無償 (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 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 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取得或出售之對價 (買賣契約等)相 關資料。
⒓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及不能清償債務 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 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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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