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89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 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 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 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 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 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 條、第46條所明 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 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提出聲請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 料影本,並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另應表明自何時 起未清償,並提出證明文件,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含 證券存摺)影 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存摺至裁定送達 日之後。
⒉聲請人配偶朱美蓉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及97年、96 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並陳明對家計之負擔計算方 式。
⒊全體受扶養人何宗達、何佳旻及何佩蓁97年、96年度國稅局財 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請說明聲請人 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 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 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⒋聲請人所列支出租金、保險、教育、生活及扶養等費用之證明 文件(收據及明細)以及如有投保之所繳保險費用之完整保險 契約 (須記載保險期間及金額); 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 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 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並請說明債務人聲請 前2年之信用消費概略明細。
⒌請說明與最大債權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前置協商未能接受顯 足以負擔之還款方案之原因,並請說明該協商方案內容還款金 額、利率及期數內容為何。
⒍提出聲請前1 日回溯2 年期間之房租支出證明文件(如以現金 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若為匯款繳 付,請提出匯款單及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及出租人林惠玲 地址及聯絡電話,請說明在該契約成立之前,台端住居在何處 ?如仍為在外租屋,請提出當時的費用及其證明。⒎聲請人投資釣蝦場於聲請人聲請前1日回溯5年之營利所得稅 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5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 所得在20萬元以下之證明文件,如無資料仍應說明每月營業收 入狀況,及投資起迄時間,若未達課稅標準,應提出國稅局查 定銷售額之證明文件,若有歇業或停業狀況,亦應提出歇業或 註銷營業登記證明文件,另提出聲請人對該投資之出資額證明 資料影本。
⒏請說明擔任何佳旻及何宗達之保證債務人之原因,並提出該契 約書影本及其他債權存在之證明文件。
⒐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國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建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