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金上重更㈡字第354號
上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松杰即陳鴻松
選任辯護人 陳文忠律師
蔡青芬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美汝即王麗雪、王.
選任辯護人 林國明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家鈞即許庚寅
選任辯護人 謝凱傑律師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豊杰即陳鴻林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筠臻即陳伊君
前列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黃厚誠律師
張文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俐閔
選任辯護人 李淵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琦惢
選任辯護人 楊惠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美華即陳莉鈴、陳.
選任辯護人 邱基峻律師
林岡輝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煥宗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沈愛金即沈湘沄、沈.
前列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盧俊民
選任辯護人 邱佩芳律師
賴玉山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安育即林義洋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嘉瑩
前列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黃小舫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正修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湘綺即王怡茵
前列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永頌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芝嫻即陳美月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曾時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雨汝即柯惠娟
前列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蔡碧仲律師
張宗存律師
陳振榮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竑逸即林丁明
選任辯護人 許哲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家蓁
選任辯護人 扶助律師 黃小舫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建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邢惠英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涵潔
前列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鐘為盛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
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618號、第2157號、第
3892號),並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案審理(併案案號:臺灣
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187號【被告王正修、王美汝
、王湘綺部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4879
號【被告王美汝部分】、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發查偵
字第4號【被告王美汝部分】、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
偵字第10071號【被告許家鈞部分】、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95年度偵字第2722號【被告陳豊杰部分】),提起上訴後,另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本院併案審理(併案案號:臺灣雲
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101、2703號【被告陳松杰、陳
筠臻、王美汝、許家鈞、陳豊杰、林安育部分】),判決後經最
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
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本院併案審理(
併案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8967號〈含95
年度偵字第12019號〉【被告莊涵潔部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8966號(含95年度偵字第21438號)【被告
沈愛金部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8779號
【被告陳豊杰部分】、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3
35號【被告陳松杰、陳筠臻、王美汝、許家鈞、陳豊杰、林安育
部分】、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3748號【被告陳
豊杰部分】、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4792號【被
告許家鈞部分】、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7991號
【被告陳松杰、陳筠臻、王美汝、許家鈞、陳豊杰、林安育部分
】),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檢察署移送本院併案審理(併案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99年度偵續字第11號〈含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
4217號〉、99年度偵字第302號【被告許家鈞、陳筠臻部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07號【被告陳筠臻、許
家鈞、王美汝、沈愛金部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陳松杰、陳筠臻、王美汝、許家鈞、陳豊杰、郭俐閔、黃煥宗、陳芝嫻、林琦惢、陳美華、沈愛金、盧俊民、林安育、莊曾時、王正修、賴嘉瑩、王湘綺、柯雨汝、林竑逸、邢惠英、莊涵潔、蘇家蓁、周建楚部分均撤銷。
陳筠臻、許家鈞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陸年。扣案黃金打造之阜東世紀陳豊杰協理授權書壹件沒收。林安育、陳芝嫻、王美汝、陳豊杰、陳美華、陳松杰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林安育、王美汝各處有期徒刑伍年,陳豊杰、陳美華各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陳芝嫻、陳松杰各處有期徒刑肆年肆
月。扣案黃金打造之阜東世紀陳豊杰協理授權書壹件沒收。邢惠英、周建楚、盧俊民、王正修、沈愛金、莊曾時、賴嘉瑩、郭俐閔、莊涵潔、林琦惢、蘇家蓁、柯雨汝、黃煥宗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邢惠英、周建楚、莊涵潔、黃煥宗、莊曾時各處有期徒刑貳年,王正修、柯雨汝、郭俐閔、盧俊民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蘇家蓁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均緩刑伍年,並應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各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賴嘉瑩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沈愛金、林琦惢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黃金打造之阜東世紀陳豊杰協理授權書壹件沒收。
王湘綺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緩刑叁年,並應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黃金打造之阜東世紀陳豊杰協理授權書壹件沒收。
林竑逸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扣案黃金打造之阜東世紀陳豊杰協理授權書壹件沒收。 事 實
一、陳育珅(業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併科罰金新臺 幣1億5千萬元確定)自民國89年10月起擔任建弘證券助理營 業員,負責代客操作買賣股票,然自90年1月間起,明明未 標購斷頭股票或買賣ECB海外公司債,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常業詐欺之犯意,對外以阜東集團名義,佯稱其 從事斷頭股票、ECB海外公司債之買賣,可以在短期內獲取 鉅額利潤,其至90年5月間,更建構以其自任阜東世紀集團 (以下簡稱阜東集團)執行主席,下設協理、分公司經理( 或稱區經理)之組織架構,吸收成員壯大阜東集團組織,並 以所謂「投資利潤」由公司抽2成、協理抽1成、經理抽1成 ,6成歸投資人之原則,廣為宣傳。營運方式為陳育珅任意 指定一檔股票,事先設定買進日期、每股價格及賣出之時間 、價格,邀約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參加投資,佯稱其投資利潤 豐厚(詳如附表所示),並於1、2週或1個月內將本金及 利潤給付予投資人,但實際上陳育珅並未買賣其對外宣稱擬 買賣之股票,亦未從事斷頭股票、ECB海外公司債之買賣, 其與投資人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高額利潤,僅係其 詐取投資人資金之方法,藉以此誘騙許多投資人參加所謂之 股票投資,使多數人或不特定人陷於錯誤,而交付所謂之投 資股票款項。至90年6月陳筠臻(陳育珅之堂妹)進入阜東 集團後,掌管阜東集團之財務,管理所有收付款、轉帳、匯
款,並傳遞陳育珅宣稱買賣股票之消息,可預見陳育珅所宣 稱股票買賣消息有違常情事,仍予容任縱為假消息亦不違反 其本意,而與陳育珅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之 犯意聯絡,以電話對外虛偽發布上類股票買賣之假消息,而 自91年7、8月起,除以電話外,更以PDA(即掌上型電腦) 對外發布上類股票買賣之假訊息,而陸續詐騙投資人交付款 項得逞,並恃此營生。
二、許家鈞、王美汝、林安育、陳芝嫻、陳豊杰、陳松杰、陳美 華、蔡青潭(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減為有期徒刑 9月,緩刑4年確定)、邢惠英、周建楚、林峻田(業經本院 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5年確定)、盧俊民、林竑逸、 王霈潔(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確定)、王正 修、王湘綺、沈愛金、莊曾時、余品沄(業經本院判處有期 徒刑2年,緩刑5年確定)、賴嘉瑩、郭俐閔、莊涵潔、林琦 惢、陳嘉慧(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確定 )、蘇家蓁、李秀家(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 柯雨汝、黃煥宗等人,及張陳麗鳳(另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通緝)、李登禾(已死亡,另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為不受理 判決確定)等人均可預見自由經濟社會中,股票公開市場係 多變而不可掌控,於買入股票時,不可能即可預設確定之出 賣時間、價格及獲利率,竟先後於下列時間開始參加阜東集 團,並陸續於接收陳育珅或陳筠臻所發佈之股票買入價格與 時間、賣出價格與時間之訊息後,可預見該訊息可能為假消 息,卻因貪圖高額利潤、抽成利潤或紅利之豐厚金錢利益, 容任該消息縱使虛假亦不違反其本意,而共同與陳育珅、陳 筠臻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參與 阜東集團所謂股票投資買賣之組織運作,並將前開股票投資 買賣訊息通知其知悉之投資人,使投資人陷於錯誤,而陸續 交付所謂之投資股票款項,並恃此維生。許家鈞、王美汝、 林安育、陳芝嫻、陳豊杰、陳松杰、陳美華、蔡青潭、邢惠 英、周建楚、林峻田、盧俊民、林竑逸、王霈潔、王正修、 王湘綺、沈愛金、莊曾時、余品沄、賴嘉瑩、郭俐閔、莊涵 潔、林琦惢、陳嘉慧、李秀家、柯雨汝、黃煥宗、張陳麗鳳 、李登禾及其配偶蘇家蓁等人各別加入阜東集團之時間、吸 收下線成員或詐騙投資對象,分述如下:
㈠許家鈞於90年2月開始參加阜東集團之投資,並陸續吸收下 線王美汝、林安育、林峻田、張志宏(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吳秀忠(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盧俊民、林竑逸,以 及投資人許八郎、陳琳武、李文淵、陳為民、鄭光志、林創 偉、李健銘、王金雄、顧萍、李佳倩、歐明進、謝曉芬、郭
林謹、曾張寶珠、蕭治惠、郭子綺、黃浤家、曾沄湘、黃鳳 英、游承霖、張義楠等多人。
⒈林峻田於90年7月開始參加阜東集團之投資,並陸續詐騙投 資人陳為明、王明正、陳永泉、楊天聲、曹秀玲、潘林秀月 、曾敏惠、余劉嬋、陳李文才、張塏秦、黃存隆、洪延宗、 陳惠雲、時照嫄、陳瑞曉、許如君、許賜欽、蔡文龍、吳文 欽、林東旺、林陳秀雲、王茂春、余振中、李文淵等多人。 ⒉盧俊民於90年7月開始參加阜東集團之投資,並陸續詐騙盧 金樹、盧黃好、盧素娥、盧素梅、盧素真、盧秀蘭、盧秀蓮 、盧錦子、陳添水、陳國昌、侯美玲、廖志仁、吳文瑞、謝 盧素珠、秦星怡、許木桐、秦星煌、王嘉綺、盧月娌等多人 。
⒊林竑逸於90年10月開始參加阜東集團之投資,並陸續詐騙林 文彬、蔡寶鈴、陳國燦等多人。
㈡王美汝於90年5月開始參加阜東集團之投資,並陸續吸收下 線王正修、張臆泳(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沈愛金、張陳 麗鳳、莊曾時、王霈潔、王佩晴、余品沄、王芝嫻(經檢察 官不起訴處分)、陳莉穎(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王湘綺 ,以及投資人葉秋嫻、吳莉嫻、邱玉英、余紫菱、陳美華( 非本案被告陳美華)、孫陳玉葉、潘泉霖、孫述文、余俊逸 、王怡文、余木山等多人。
⒈王霈潔於90年10月開始參加阜東集團之投資,並陸續吸收謝 碧慎、余羚妤、王芝嫻、陳莉穎、潘泉霖、黃馨慧、潘永富 、孫吳富美、蔡金秀、潘泉霖等多人。
⒉王正修、王湘綺父女2人於90年5月開始參加阜東集團之投資 ,並陸續誘騙黃燕峰、陸晉清、賴王素絨、林柏蒼、涂志斌 、李金本、陳英美、陳松貴、李勉、林永萬、胡潤能、葉淑 惠、陳秀琴、許夢玲、許益村、李汪喜、陳綉、周林秀花、 鄭名杏、陳美觀、周俊獅、詹海珠、陳立人、張志陽、林德 宗、王冠清、鄧淑尹、洪順正、賴品婷、林怡太、楊久正、 黃偉智、倪惠玲、俞雅婷、林柏菁、曾朱梅薌、張倍瑩、葉 修嘉、王曉華、周可欣、陳忠科、林速端、台明汽車、李吳 秀卿、陳月英、梁月台、胡潤南、李合龍、李言勳、楊太平 、許綉玲、吳睿堂、李梅香、王玉柱、林周梨香、賴榮香、 陳有順、陳錦月、王林秀桃、周承鴻、李月秋、謝六妹、涂 星明、賴平貴、董瑋、陳張麵、楊鍾永、吳陳彩雲、王玉湄 、鄧珍如、蔡梨瑛、李國亭、蔣莊裕、吳詹金月、陳綉絤、 鄭仁義、莊阿福、賴朝榮、潘明勇、何佩芬、王正川、許湘 柔、陳璟輝、林玉梅、王正川、蔡亮傳、黃美蓉、葉盈蓁、 賴鈺龍、歐陽汝怡、張月金、賴張鵬玉、李美、胡火忠、陳
錢、逄蓓蓓、李勉、顏奕萱、歐陽寶華、陳怡言、鄧林素梅 、陳春琴、林永萬、溫秋香、簡子媚、張瓊文、張陰、簡舒 培、張瓊芬、王素禎、鄧浴雄、徐美吟、成美玉、涂家瑋、 陳淑貞、陳春長、邵泓嘉、陳王素鑾、陳美莉、張哲育、莊 佳和、吳春華、蕭翠琴、曹文馨、郭廣夏、林秀蕊、傅玉秀 、陳秀蘭、許廣宣、宋玉梅、林秀香、楊泰平、郭戰國、周 思齊、蔡玉梅、賴平貴、林稟玉、蔡筠環、李有澤、郭平福 、林仲仁、洪尉倫、余鳳蘭、羅文森、李秀娟、陳明宗、林 致睿、李林綿玉、李俊賢、王晴郁、張倍瀅、李澤雄、周水 德、李水派、汪桂美、張文章、林靖騰、王育心、王婉芝、 成美玲、崔志誠、王晶瀅、周淑倩、周俊田、丁素雲、許明 珠、許琇羚等多人。
⒊沈愛金於90年10月開始參加阜東集團之投資,並陸續誘騙沈 火土、莊金月、沈櫻鑾、沈志宏、馬文芳、曹玉景、陳美鳳 、何妙如、黃興泉等多人。
⒋莊曾時於90年8月開始參加阜東集團之投資,並陸續誘騙韓 蔡秀霞、章琳琳、陳雲琳、王靜枝、郭坤樹、葉富枝、鄭琬 穎、鄭家品、鄭如婉、張益田、張麗霞、陳玉蘭、陳秋梅等 多人。
⒌余品沄於91年5月開始參加阜東集團之投資,並陸續誘騙孫 陳玉葉、孫述文、孫惠琳、孫惠琪等多人。
㈢林安育、賴嘉瑩夫婦於90年7月開始參加阜東集團之投資, 並陸續共同吸收下線林琦惢、徐迎榮(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莊涵潔、李登禾、蔣宏源(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郭 俐閔、陳嘉慧、許名揚(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顏禾洋( 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呂靜珠(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以及投資人黃鈴惠、張邱美玉、張秀麗、陳靖慈、謝秀鳳、 賴張金枝、楊雅芸、翁麗娟、董旭森、張秀英、張紫渝、林 靖騰、賴進坤、殷豔麗、林姻秀、郭宛筑、郭雅琦、游淑惠 、林美華、王麗華、劉雅文、蔡盛華、王彩蓮、朱靜嫻、翁 秀謙、林進翔、張雅惢、郭如綺、呂佳玲、張涵淳、林元啟 、王順安、陳林麗英、雅群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雅群設計工 程行、蔣晴潔、洪華溱、林美麗、陳松青、陳娟華、張淑純 、劉祥閣、黃素卿、莊宜仙、陳麗莉、吳美慧、陳湘蓁、徐 運金、陳溢宏、張妙如、陳姵怡、紀明伸、王陳惠梅、洪意 傑、林品蓁、楊善齡、陳金柱、陳泳霖、水晶王股份有限公 司、林怡穎、黃麗蓉、郭美溱、何溱秝等多人。 ⒈郭俐閔於91年1月開始參加阜東集團之投資,並陸續吸收下 線顏禾洋,以及投資人郭土城、顏冷、郭如綺、孫賢蓀、孫 百穗、何碧玉、張進發、楊正渝、黃梅雲、李智惠、李善和
等多人。
⒉莊涵潔於90年8月開始參加阜東集團之投資,並陸續誘騙范 綢、莊沛惢、莊淑媛、莊宏達、陳四妹、林秀瓊、黃宜華、 鄭嫦娥、遲張月娥、黃蔡雲淑、陳秀民、劉秀香、莊景涼、 蔡國平、陳怡伶、王秀卿、李心育、陳垂堂、莊聿甄、張志 龍、李健華、呂靜珠、吳美玲、黃潮智、楊碩宏、洪美鈴、 吳典章、林倉輝、陳嬌珠、盧瑞和、劉素華、陳國慶、陳顯 欽、林佩儒、張靜芳、陳尚義、彭秋蘭、林淑惠、陳禕旻、 邱浩格、臧瑋瑛等多人。
⒊林琦惢於90年7月開始參加阜東集團之投資,並陸續誘騙王 順安、陳惠榮、吳息貴、葉榮進、沈明珍等多人。 ⒋陳嘉慧於90年7月開始參加阜東集團之投資,並陸續誘騙陳 萩溱、林素娥、辛昭容、蘇金春、李翊弘、陳秀榛、陳羽湘 等多人。
⒌蘇家蓁、李登禾夫婦於90年5月開始參加阜東集團之投資, 並共同陸續誘騙董素卿、鄭碧珠、盧淑惠、盧明雪、張秀盆 、李素瑛等多人。
㈣陳芝嫻於90年2月已開始參加阜東集團之投資,並陸續誘騙 劉昶珍、李凱棋、王月霞、徐陳麗美、李陳月霞、楊薇蓁、 蘇怡仁、張晴淳、李劉清、李敏菁、李榮吉、李秋娟、陳明 政、蔡彩滿、蔡明欽、李瑞凱、沈家溎、沈秋瑩、張菁容、 鍾莉菊、蔡謝春、林碧梅、陳秋妙、賴淑雲、李許雀、陳明 政等多人。
㈤陳豊杰於90年6月開始參加阜東集團之投資,並陸續吸收下 線王利凱(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黃煥宗、蔡能謙(經檢 察官不起訴處分)、蔡鈞原(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張臆 泳(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以及投資人陳慧育、孫義豐、 陳英花、林慧玲、盧金蓮、江新妹、謝玉珍、盧孟松、王春 生等多人。而黃煥宗則於90年5月開始參加阜東集團之投資 ,並陸續誘騙賴建宏、黃麗英、黃美雲、徐麗香、司徒美莉 、張曉梅、柯明男、曾建裕、石柏相、林國山等多人。 ㈥陳松杰於90年6月開始參加阜東集團之投資,並陸續吸收下 線李秀家、柯雨汝,以及投資人張桂旭、林金龍、高秋鈴、 陳嘉雯、蕭玉珠、邱永志、吳金發等多人。
⒈李秀家於90年6月開始參加阜東集團之投資,並陸續詐騙李 明虎、李邱葩、李克柔、李翠蘭、蔡淑眉、徐淑琴等多人。 ⒉柯雨汝於90年6月開始參加阜東集團之投資,並陸續誘騙王 淑芬、蘇明德、陳金蘭、柯惠珍、林義雄、賴世欣、蔡春錦 、蔡麗美、賴百徒、丁蓉薇、丁吳秋月、林樹籬、許德慶、 蔡賴換、黃淑華、周天贊、陳月貞、陳金棋、李文斌、張秀
櫻、張洧騄、王玲雅等多人。
㈦陳美華於90年6月開始參加阜東集團之投資,並陸續誘騙鍾 麗英、楊雅芬、張進家、王遠銘、邱進文、施肇成、李慧慈 等多人。
㈧蔡青潭於91年1月開始參加阜東集團之投資,並陸續詐騙蔡 欣樺、何智傑、周昇佐、蔡宏信、陳美蓉、陳姵珍(即陳麗 君)等多人。
㈨周建楚、邢惠英夫婦於90年8月間開始參加阜東集團之投資 ,並共同陸續誘騙周怡君、蔡瑜真、曹浩轅、廖素蘭、周珮 玲、邢基英、莊秀英、羅忠成、鄭松根、王浩嘉、王邢福妹 、廖彩美、朱寶惠、林秀香、趙文男等多人。
㈩並自90年初至91年底期間內,或因阜東集團執行主席陳育珅 看重,或因與陳育珅有特殊親誼關係,或因詐騙投資人資金 達一定數額,陳筠臻成為阜東集團之財務部經理,許家鈞為 副執行主席(兼協理),王美汝為總經理(兼協理),陳松 杰、陳豊杰、陳美華、林安育、陳禾發(經檢察官不起訴處 分)均為協理;另張陳麗鳳(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通緝中) 為大同分公司經理,蔡青潭為三重分公司經理,邢惠英為基 隆分公司經理(周建楚為邢惠英之夫),林峻田為淡海分公 司經理,盧俊民為沙崙分公司經理,林竑逸為淡水分公司經 理,王霈潔為德惠分公司經理,王正修為大安分公司經理, 王湘綺為東港分公司經理,沈愛金為民生分公司經理,莊曾 時為社子分公司經理,賴嘉瑩為松山分公司經理,郭俐閔為 中正分公司經理,莊涵潔為八德分公司經理,林琦惢為高雄 小港分公司經理,陳嘉慧為劍潭分公司經理,蘇家蓁為蘆洲 分公司經理李登禾之妻,李秀家為大甲分公司經理,柯雨汝 為褒忠分公司經理,黃煥宗為天母分公司經理。迄至92年為 止,由陳育珅主導,陳筠臻、許家鈞、王美汝、林安育、陳 芝嫻、陳豊杰、陳松杰、陳美華、蔡青潭、邢惠英、周建楚 、林峻田、盧俊民、林竑逸、王霈潔、王正修、王湘綺、沈 愛金、莊曾時、余品沄、賴嘉瑩、郭俐閔、莊涵潔、林琦惢 、陳嘉慧、蘇家蓁、李秀家、柯雨汝、黃煥宗、張陳麗鳳、 李登禾等人共同參與之阜東集團累計取得所謂之投資股票款 項高達新臺幣(下同)8,656,532,699元,最後更有3,529,1 30,314元去向不明(詳如附表四所示)。 迄至92年止,阜東集團內部人員資金流向之總額如附表一、 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詳如理由欄)所示,其中陳松杰 、許家鈞、陳豊杰、陳美華、陳芝嫻、林安育、王美汝、郭 俐閔、黃煥宗、林琦惢、沈愛金、盧俊民、莊曾時、王正修 、賴嘉瑩、王湘綺、柯雨汝、林竑逸、邢惠英、莊涵潔、蘇
家蓁、周建楚分擔阜東集團詐騙行為,各詐得如附表之一 所示之金額。
三、陳育珅為詐騙更多資金,於其詐騙初期,均有支付其所佯稱 買賣股票利潤及本金予投資人,致不特定投資人投入之資金 愈來愈多,使陳育珅須依照其所佯稱買賣股票之獲利及本金 支付予投資人之金額愈見龐大,致其無力負擔,故將其所通 知虛買股票之操作期間拉長,且要投資人將前一檔所投資之 股票本金及利潤,繼續投資或增加投資至其所虛買之下一檔 股票之方式,減少投資人將資金抽回,惟因遭部分投資人懷 疑,欲將資金抽回未果,經人檢舉後,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於92年1月9日 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搜索後,在臺北市○ ○○路426號4-11樓阜東世紀中山總部扣得如附表十之一所 列物品,在臺北縣中和市(現改制為新北市中和區,以下仍 稱臺北縣中和市○○○路○段178巷11號5樓陳育珅、蔡語彤 住處查扣如附表十之二所列物品,在臺北縣淡水鎮(現改制 為新北市淡水區,以下仍稱臺北縣淡水鎮○○○路161號8樓 許家鈞住處扣得如附表十之三所列物品,在臺北市士林區○ ○○路○段829巷14號3樓陳豊杰住處扣得如附表十之四所列 物品,在臺北市○○路3號4樓之2阜東世紀金融會議中心扣 得如附表十之五所列物品,在雲林縣褒忠鄉○○路97號柯雨 汝住處,扣得如附表十之六所列物品。
四、案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雲林 調查站偵查及告訴(孫述文、孫惠瑾、孫陳玉葉告訴【王美 汝、余品沄部分】,陳明鎮、謝秀蕊、陳丁財、蔡春美告訴 【張陳麗鳳、陳育珅部分】,蔡淑眉、徐淑琴、陳燕林、姚 明龍、賴淑琴、黃玲玲告訴【李秀家、陳松杰、陳育珅部分 】,蔡瑜真告訴【邢惠英、周建楚部分】,張桂旭告訴【陳 育珅部分】,盧淑惠告訴【李登禾、蘇家蓁、林安育、許家 鈞、王美汝、陳育珅部分】,江智安、陳靜芬告訴【王美汝 、陳豊杰部分】、潘泉霖告訴【王霈潔部分】)後提起公訴 及移送併辦(詳如案由欄所載)。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壹、本案被告許家鈞等23人及同案被告陳育珅、蔡語彤、李秀家 等人前經本院於98年6月11日以97年度金上重更㈠字第309號 判決後,檢察官對該判決有關同案被告蔡語彤部分不服,另 本案被告及同案被告李秀家對該判決不服,均提起上訴,嗣 經最高法院於98年12月3日以98年度台上字第7215號判決駁 回檢察官及同案被告李秀家之上訴,另將該判決有關本案被
告部分撤銷發回,此有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215號判決 在卷可稽,是以前開最高法院駁回檢察官上訴而確定部分, 係本院97年度金上重更㈠字第309號判決有關同案被告蔡語 彤部分之判決,至於本案被告部分則不與焉。又本院前開判 決有關本案被告部分既經最高法院上開判決撤銷發回,是此 部分即應回復第二審訴訟程序,而原審檢察官對原審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判決)有關本案被 告之科刑或宣告緩刑認為有所不當,提起上訴,此有臺灣雲 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上字第25號、96年度請上字 第12號(94年度蒞字第3449號)上訴書在卷足憑(見本院上 訴審A1卷第12頁至第13頁),從而,原審檢察官對原審判決 有關本案被告部分之上訴,自屬本院審理範圍,殆無疑義。 被告郭俐閔辯護意旨謂本院審理範圍只有被告上訴範圍,檢 察官上訴部分已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確定等語,應有誤會。貳、證據能力部分:
一、本案卷附之「阜東世紀論壇」(第2次阜東世紀論壇大會) 光碟1片、翻拍照片及其譯文:本件被告及其辯護人對於本 案卷附之「阜東世紀論壇」(第2次阜東世紀論壇大會)光 碟1片、翻拍照片及其譯文等證據,主張上開「阜東世紀論 壇」(第2次阜東世紀論壇大會)光碟1片及其譯文係原審檢 察官所提出,但原審檢察官無法證明如何取得「阜東世紀論 壇」(第2次阜東世紀論壇大會)光碟1片,事後於本院更㈡ 審審理中亦已撤回將該「阜東世紀論壇」(第2次阜東世紀 論壇大會)光碟1片及其譯文作為證據使用之主張,是上開 「阜東世紀論壇」(第2次阜東世紀論壇大會)光碟1片、翻 拍照片及其譯文均無證據能力等語;經查:
㈠上開光碟1片及其譯文,係原審檢察官於96年3月30日以96年 度上字第25號上訴補充理由書所提出(見本院更㈡審卷6第 16頁),嗣於本院審理中,原審檢察官於100年6月16日以撤 回上訴補充理由書主張因本案卷證繁瑣,從何扣押取得該光 碟,實屬難辨,爰表示撤回並捨棄該項物證證據(「阜東世 紀論壇」光碟1片及其譯文)等情,固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度金上重更㈡字第354號撤回上訴補充理 由書在卷可考(見本院上更㈡卷第6宗第194頁至第195頁) ,然該項證據於本案二審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時,業已明確 表示請求列為證據(見本院上更㈡卷第8宗第65頁背面), 可徵原審檢察官及二審檢察官對於上開證據是否提出作為本 案證據使用之意見並不相同。揆諸法院組織法第58條、第62 條之規定,檢察官一般祇能在其配屬之審級法院,於所屬檢 察署管轄區域內,執行該審級之檢察官職權,而檢察官代表
國家提起公訴,依檢察一體原則,應以到庭實行公訴之檢察 官於法院調查或審理時所為之論告或主張,資為公訴人實行 公訴、提出證據證明被告犯罪事實之論據。而本案刻正繫屬 於第二審法院之本院,是以公訴人此部分之主張,自應以到 庭實行公訴之二審檢察官之意見及主張為準據,先予敘明。 ㈡其次,有關原審檢察官如何取得「阜東世紀論壇」(第2次 阜東世紀論壇大會)光碟1片乙節,雖據原審檢察官主張因 本案卷證繁瑣,從何扣押取得該光碟,已無可考等情,惟衡 酌證人即同案被告陳育珅於本院更㈡審審理時證述:上開光 碟拍攝之舉辦過程、承租場地、攝影都是陳嘉慧(劍潭分公 司經理)先生曾銘璋一手辦理,曾銘璋是伊行政部經理,伊 交代曾銘璋去安排、籌辦,曾銘璋請人來拍攝。第2次阜東 世紀論壇大會係在91年8月初召開,只要旗下幹部找來的人 就可以參加,其他沒有限制。這片光碟只是純粹當作紀錄片 ,當成資料檔案,光碟片有兩張,其中壹張在伊這邊,壹片 在行政部門等語(見本院更㈡審卷第8宗第65頁背面至第66 頁),足見該光碟片內容係由同案被告陳育珅指示拍攝,並 非虛偽造假之內容,且係在公開場合拍攝,而該等錄音、錄 影又係以科學、機械之方式為忠實、正確之記錄,並未有個 人主觀意見在內之人為操作,是該光碟片性質上應屬證物。 ㈢參酌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 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 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揆其立法意旨在於違 法搜索、扣押所取得之證據,若不分情節,一概以程序違法 為由,否定其證據能力,從究明事實真相之角度而言,難謂 適當,且若僅因程序上之瑕疵,致使許多與事實相符之證據 ,無例外地被排除而不用,例如案情重大,然違背法定程序 之情節輕微,若遽捨棄該證據不用,被告可能逍遙法外,此 與國民感情相悖,難為社會所接受,自有害於審判之公平正 義。因此,對於違法搜索、扣押所取得之證據,除法律另有 規定外,為兼顧程序正義及發現實體真實,尚應由法院於個 案審理中,就個人基本人權之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依比例原則及法益權衡原則,予以客觀之判斷。而本案卷附 之「阜東世紀論壇」(第2次阜東世紀論壇大會)光碟1片, 並無證據證明係偵查機關違法搜索、扣押所取得,亦無證據 證明係偵查機關依法定程序而扣押取得,是於此偵查機關如 何扣押取得尚屬不明之情況下,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應審 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以資審認該光碟片是否 具有證據適格。
㈣本院審酌證人即雲林縣調查站調查員蕭清淵於本院上訴審到
庭證稱:其製作之吸金一覽表是依據搜索扣押筆記本及其他 相關扣押證物所記載及【相關投資人所提供的資料】,另外 還有一些投資人在製作詢問筆錄時他們講投資的股票,通知 他們何時投資、價格多少、何時回收、回收的價格多少等, 依據這些投資人講的製作、計算及換算所得等語(見本院上 訴審A3卷第236頁),足見本案卷附相關證據資料,除由偵 查機關搜索扣押取得之外,亦有可能係由投資人或同案被告 所提供。而檢察官提出卷附之「阜東世紀論壇」(第2次阜 東世紀論壇大會)光碟1片及其譯文,雖因相關卷證繁瑣, 已無從查考係自何處扣押取得該光碟,但從其⑴違背法定程 序之程度,⑵違背法定程序時之主觀意圖,⑶違背法定程序 時之狀況(即程序之違反是否有緊急或不得已之情形),⑷ 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權益之種類及輕重,⑸犯罪所生之危 險或實害,⑹禁止使用證據對於預防將來違法取得證據之效 果,⑺偵查人員如依法定程序,有無發現該證據之必然性, ⑻證據取得之違法對被告訴訟上防禦不利益之程度等情狀予 以審酌,堪信檢察官並無違背法定程序之主觀意圖。又檢察 官雖無法舉證證明本案卷附之「阜東世紀論壇」(第2次阜 東世紀論壇大會)光碟1片係自何處取得,但並無證據證明 係偵查機關違法搜索扣押而取得,亦難謂有惡意妨害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