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309號
上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A○○即陳熙官
(現羈押於台灣台南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葉秀美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B○○即陳鴻松
選任辯護人 陳文忠律師
蔡青芬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E○○即陳伊君
選任辯護人 黃厚誠律師
張文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即王麗雪王卿如王嘉如
選任辯護人 林國明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玄○○即許庚寅
選任辯護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熊家興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G○○即陳鴻林
選任辯護人 黃厚誠律師
張文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
H○○
上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淵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C○○即陳美月
選任辯護人 蔡碧仲律師
陳怡禎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午○○
選任辯護人 楊惠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D○○
選任辯護人 林石猛律師
邱基峻律師
林岡輝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子○○即沈湘沄、沈淑芬
選任辯護人 李淵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O○○
選任辯護人 邱佩芳律師
賴玉山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卯○○
選任辯護人 李文禎律師
黃如流律師
黃小舫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宇○○
選任辯護人 蔡碧仲律師
陳怡禎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永頌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Q○○
選任辯護人 李文禎律師
黃如流律師
黃小舫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即王怡茵
選任辯護人 林永頌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壬○○即李佩芬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m○○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酉○○即柯惠娟
選任辯護人 蔡碧仲律師
陳怡禎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未○○即林丁明
選任辯護人 許哲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丑○○
選任辯護人 鐘為盛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地○○
選任辯護人 鐘為盛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T○○
選任辯護人
即扶助律師 黃小舫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寅○○
選任辯護人 鐘為盛律師
被 告 M○○即蔡佩玲
108之2號
選任辯護人 葉秀美律師
被 告 己○○即余籃
K○○
丁○○即王嘉汶
以上3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m○○
被 告 辰○○
選任辯護人 邱佩芳律師
賴玉山律師
被 告 F○○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m○○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2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618號、第2157號
、第3892號),並經檢察官移送併辦(①丁○○部分:台灣雲林
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5122號,②甲○○、乙○○、A○
○、丙○○部分: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187號
,③乙○○部分: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4879
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發查偵字第4號,④A○○
部分: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8227號、台灣雲
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718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95年度調偵字第213號,⑤玄○○部分: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
察署93年度偵字第10071號,⑥G○○、A○○部分:台灣雲林
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379號、第2722號),並經檢察官
就A○○偽證罪追加起訴(A○○95年度偵字第3678號,即原審
法院95年度訴字第531號),提起上訴後,另由臺灣雲林地方法
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本院併案審理(併案案號:臺灣
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101、2703號【被告A○○即
陳熙官、B○○即陳鴻松、E○○即陳伊君、乙○○即王麗雪王
卿如王嘉如、玄○○即許庚寅、G○○即陳鴻林、卯○○、M○
○即蔡佩玲部分】、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198
號【被告A○○部分】、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
4217號【被告玄○○部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
字第12019號【被告地○○部分】、95年度偵字第21438號【被告
子○○部分),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復由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本院併案審理(併案
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8779號【被告陳
豐杰部分】、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3748號【被
告A○○、陳豐杰部分】、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
第4792號【被告玄○○部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除M○○部分外均撤銷。
A○○共同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併科罰金新台幣壹億伍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黃金打造的阜東世紀G○○協理授權書壹件沒收;又連續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證人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而為虛偽陳述,累犯,處有期徒刑陸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併科罰金新台幣壹億伍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黃金打造的阜東世紀G○○協理授權書壹件沒收。E○○、玄○○共同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各處有期徒刑拾年,均各併科罰金新台幣壹億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黃金打造的阜東世紀G○○協理授權書壹件沒收。
卯○○、C○○、乙○○、G○○、D○○、B○○共同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卯○○、C○○各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乙○○、G○○、D○○各處有期徒刑捌年,B○○處有期處刑柒年陸月;均各併科罰金新台幣伍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黃金打造的阜東世紀G○○協理授權書壹件沒收。
丑○○、寅○○、O○○、甲○○、子○○、宇○○、Q○○、黃○○、地○○、午○○、T○○、壬○○、酉○○、H○○共同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Q○○處有期徒刑伍年
陸月,丑○○、寅○○、地○○各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午○○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甲○○、酉○○、黃○○、O○○各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H○○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宇○○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T○○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子○○處有期徒刑參年伍月,壬○○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黃金打造的阜東世紀G○○協理授權書壹件沒收。
K○○、辰○○、丁○○、丙○○、己○○、F○○共同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K○○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緩刑肆年;丙○○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緩刑參年;辰○○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伍年;F○○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伍年;丁○○、己○○各處有期徒刑貳年,均緩刑伍年,扣案黃金打造的阜東世紀G○○協理授權書壹件沒收。
未○○共同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扣案黃金打造的阜東世紀G○○協理授權書壹件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即M○○部分)
事 實
一、A○○(原名陳熙官)曾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民國(下同)90年4月19日易科罰金執 行完畢;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於 90年8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91年2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二、〔A○○與E○○共同以詐術為常業而違法吸收資金、連續 洗錢部分(玄○○等人與A○○、E○○共同以詐術違法吸 收資金部分詳如後所述)〕:A○○自89年10月起擔任建 弘證券助理營業員,負責代客操作買賣股票,然自90年1月 間起,明明未標購斷頭股票或買賣ECB海外公司債,且明知 非銀行不得以收受投資之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 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竟基 於以詐欺取財以達違法吸收資金之犯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謊稱其從事斷頭股票、ECB海外公司債之買賣,可以 在短期內獲取鉅額利潤,用「阜東集團」名義,對外收受多 數人或不特定人所謂投資股票款項,而約定並給付與本金顯 不相當之紅利,並恃此維生。其於90年2月認識玄○○等人 之後,更與玄○○等人互為以詐欺取財為常業而達違法吸收 資金的犯意聯絡,更加迅速擴大吸收資金的範圍。營運方式 為A○○任意指定一檔股票,事先設定買進日期、每股價格 及賣出之時間、價格,邀約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參加投資,並 於1、2週或1個月內就連同本金及利潤即給付予投資人,其
投資利潤若換算為年利率高達33%至1360%不等(詳如調查 卷證物目錄第40-43頁),因此吸引許多投資人參加所謂的 股票投資,實際上A○○並未買賣其對外宣稱擬買賣的股票 ,也未從事斷頭股票、ECB海外公司債的買賣。其至90年5月 間,已建構了以A○○自任阜東世紀集團執行主席,下設八 大協理、分公司經理的組織架構,以所謂「投資利潤」由公 司抽2成、協理抽1成、經理抽1成,6成歸投資人的原則,廣 為宣傳、吸收資金。至90年6月其堂妹E○○進入阜東世紀 集團後,A○○更與E○○、玄○○等人基於以詐術違法吸 收資金之犯意聯絡,由E○○擔任會計,負責處理A○○的 帳務、假消息的散播,以電話對外虛偽發布上類股票買賣的 假消息,而自91年7、8月起,除以電話外,更以PDA(即掌 上型電腦)對外發布上類股票買賣的假消息,而陸續違法吸 收資金,並均恃此維生。至92年為止,重複累計所吸收的資 金高達新台幣(下同)86億多元,最後更有35億多元去向不 清(詳如附表四所示)。其中,A○○、E○○為隱匿違法 吸收資金的犯罪所得,竟共同基於洗錢之概括犯意聯絡,於 附表五編號、附表六編號1所示時間左右,共同連 續以不知情的M○○名義購買附表五編號所示不動 產、附表六編號1所示股票。
三、〔玄○○、乙○○、卯○○、C○○、G○○、B○○、D ○○、K○○、丑○○、寅○○、辰○○、O○○、未○○ 、丁○○、甲○○、丙○○、沈湘沄、宇○○、己○○、Q ○○、黃○○、地○○、午○○、F○○、T○○、壬○○ 、酉○○、H○○等人,共同與A○○、E○○以詐欺取財 為常業而違法吸收資金部分〕:玄○○、乙○○、卯○○、 C○○、G○○、B○○、D○○、K○○、丑○○、寅○ ○、辰○○、O○○、未○○、丁○○、甲○○、丙○○、 沈湘沄、宇○○、己○○、Q○○、黃○○、地○○、午○ ○、F○○、T○○、壬○○、酉○○、H○○等人,及張 陳麗鳳(另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通緝)、李登禾(已死亡, 另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為不受理判決確定)等明知自由經濟 社會中,股票公開市場係多變而不可掌控,於買入股票時, 不可能即可預設確定之出賣時間、價格及獲利率,於接收A ○○或E○○所發佈之股票買入價格與時間、賣出價格與時 間之訊息後,於高額利潤之誘使下,雖預見該消息可能為假 ,然認只要能獲取高額報酬,縱使該消息虛假亦無妨,而共 同與A○○、E○○基於違法吸收資金及常業詐欺之犯意聯 絡,分別加入阜東世紀集團的所謂股票投資買賣及違法吸收 資金,並將前開訊息通知其所吸收之對象。各別的加入時間
、吸收資金的對象,分述如下:
㈠玄○○於90年2月開始參加阜東世紀集團的投資,並陸續吸 收下線乙○○、卯○○、辰○○、a○○、辛○○、O○○ 、未○○,以及許八郎、陳琳武、林文淵、陳為民、鄭光志 、林創偉、李健銘、王金雄、顧萍、李佳倩、歐明進、謝曉 芬、郭林謹、曾張寶珠、蕭治惠、郭子綺、黃浤家、曾沄湘 、黃鳳英、游承霖、張義楠等多人。
⒈辰○○於90年7月開始參加阜東世紀集團的投資,並陸續 吸收下線陳為明、王明正、陳永泉、楊天聲、曹秀玲、潘 林秀月、曾敏惠、余劉嬋、陳李文才、張塏秦、黃存隆、 洪延宗、陳惠雲、時照嫄、陳瑞曉、許如君、許賜欽、蔡 文龍、吳文欽、林東旺、林陳秀雲、王茂春、余振中、林 文淵等多人。
⒉O○○於90年7月開始參加阜東世紀集團的投資,並陸續 吸收下線盧金樹、盧黃好、盧素娥、盧素梅、盧素真、盧 秀蘭、盧秀蓮、盧錦子、陳添水、陳國昌、侯美玲、廖志 仁、吳文瑞、謝盧素珠、秦星怡、許木桐、秦星煌、王嘉 綺、盧月娌等多人。
⒊未○○於90年10月開始參加阜東世紀集團的投資,並陸續 吸收下線f○○、k○○、陳國燦等多人。
㈡乙○○於90年5月開始參加阜東世紀集團的投資,並陸續吸 收下線甲○○、張臆泳、沈湘沄、張陳麗鳳、宇○○,以及 丁○○、王佩晴、己○○、王芝嫻、g○○、丙○○、葉秋 嫻、吳莉嫻、申○○、庚○○、D○○(非本案被告D○○ )、孫陳玉葉、Z○○、戌○○、余俊逸、王怡文、戊○○ 等多人。
⒈丁○○於90年10月開始參加阜東世紀集團的投資,並陸續 吸收下線謝碧慎、余羚妤、王芝嫻、g○○、Z○○、黃 馨慧、潘永富、孫吳富美、蔡金秀、Z○○等多人。 ⒉甲○○、丙○○父女2人於90年5月開始參加阜東世紀集團 的投資,並陸續吸收下線黃燕峰、陸晉清、賴V○○、林 柏蒼、涂志斌、李金本、陳英美、陳松貴、李勉、林永萬 、胡潤能、葉淑惠、陳秀琴、許夢玲、許益村、李汪喜、 陳綉、周林秀花、鄭名杏、陳美觀、周俊獅、詹海珠、陳 立人、張志陽、林德宗、王冠清、鄧淑尹、洪順正、賴品 婷、林怡太、楊久正、黃偉智、倪惠玲、俞雅婷、林柏菁 、曾朱梅薌、U○○、葉修嘉、王曉華、周可欣、陳忠科 、林速端、台明汽車、李吳秀卿、陳月英、梁月台、胡潤 南、李合龍、李言勳、楊太平、許綉玲、吳睿堂、李梅香 、王玉柱、林周梨香、賴榮香、陳有順、陳錦月、王林秀
桃、周承鴻、W○○、謝六妹、涂星明、賴平貴、董瑋、 陳張麵、楊鍾永、吳陳彩雲、王玉湄、鄧珍如、蔡梨瑛、 李國亭、X○○、吳詹金月、陳綉絤、鄭仁義、莊阿福、 賴朝榮、潘明勇、何佩芬、王正川、許湘柔、陳璟輝、林 玉梅、王正川、蔡亮傳、黃美蓉、葉盈蓁、賴鈺龍、歐陽 汝怡、張月金、賴張鵬玉、李美、胡火忠、陳錢、逄蓓蓓 、李勉、顏奕萱、歐陽寶華、陳怡言、鄧林素梅、陳春琴 、林永萬、溫秋香、簡子媚、張瓊文、張陰、簡舒培、張 瓊芬、王素禎、鄧浴雄、徐美吟、成美玉、涂家瑋、陳淑 貞、陳春長、邵泓嘉、陳王素鑾、陳美莉、張哲育、莊佳 和、吳春華、蕭翠琴、曹文馨、郭廣夏、林秀蕊、傅玉秀 、陳秀蘭、許廣宣、宋玉梅、林秀香、楊泰平、郭戰國、 周思齊、蔡玉梅、賴平貴、林稟玉、蔡筠環、李有澤、郭 平福、林仲仁、洪尉倫、余鳳蘭、羅文森、李秀娟、陳明 宗、林致睿、李林綿玉、李俊賢、王晴郁、張倍瀅、李澤 雄、周水德、李水派、汪桂美、張文章、林靖騰、王育心 、王婉芝、成美玲、崔志誠、王晶瀅、Y○○、周俊田、 丁素雲、許明珠、許琇羚等多人。
⒊沈湘沄即子○○於90年10月開始參加阜東世紀集團的投資 ,並陸續吸收下線沈火土、莊金月、沈櫻鑾、沈志宏、馬 文芳、曹玉景、陳美鳳、何妙如等多人。
⒋宇○○於90年8月開始參加阜東世紀集團的投資,並陸續 吸收下線韓蔡秀霞、章琳琳、陳雲琳、王靜枝、郭坤樹、 葉富枝、鄭琬穎、鄭家品、鄭如婉、張益田、張麗霞、陳 玉蘭、陳秋梅等多人。
⒌己○○於91年5月開始參加阜東世紀集團的投資,並陸續 吸收下線孫陳玉葉、戌○○、孫惠琳、孫惠琪等多人。 ㈢卯○○、Q○○夫婦於90年7月開始參加阜東世紀集團的投 資,並陸續共同吸收下線午○○、c○○、地○○、李登禾 、b○○、黃○○、F○○、宙○○、S○○、呂靜珠、黃 鈴惠、張邱美玉、張秀麗、陳靖慈、謝秀鳳、賴張金枝、楊 雅芸、翁麗娟、董旭森、張秀英、張紫渝、林靖騰、賴進坤 、殷豔麗、林姻秀、郭宛筑、郭雅琦、游淑惠、林美華、王 麗華、劉雅文、蔡盛華、王彩蓮、朱靜嫻、翁秀謙、林進翔 、張雅惢、郭如綺、呂佳玲、張涵淳、林元啟、d○○、陳 林麗英、雅群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雅群設計工程行、蔣晴潔 、洪華溱、林美麗、陳松青、陳娟華、張淑純、劉祥閣、黃 素卿、莊宜仙、陳麗莉、吳美慧、陳湘蓁、徐運金、陳溢宏 、張妙如、陳姵怡、紀明伸、王陳惠梅、洪意傑、林品蓁、 楊善齡、陳金柱、陳泳霖、水晶王股份有限公司、林怡穎、
黃麗蓉、郭美溱、何溱秝等多人。
⒈黃○○於91年1月開始參加阜東世紀集團的投資,並陸續 吸收下線郭土城、顏冷、郭如綺、S○○、孫賢蓀、孫百 穗、何碧玉、張進發、楊正渝、黃梅雲、李智惠、李善和 等多人。
⒉地○○於90年8月開始參加阜東世紀集團的投資,並陸續 吸收下線范綢、莊沛惢、莊淑媛、莊宏達、陳四妹、林秀 瓊、黃宜華、鄭嫦娥、R○○○、黃蔡雲淑、陳秀民、J ○○、莊景涼、蔡國平、陳怡伶、王秀卿、李心育、陳垂 堂、天○○、張志龍、癸○○、呂靜珠、吳美玲、黃潮智 、楊碩宏、洪美鈴、吳典章、林倉輝、陳嬌珠、盧瑞和、 劉素華、陳國慶、陳顯欽、林佩儒、張靜芳、陳尚義、彭 秋蘭、林淑惠、陳禕旻、邱浩格、臧瑋瑛等多人。 ⒊午○○於90年7月開始參加阜東世紀集團的投資,並陸續 吸收下線d○○、h○○、e○○、j○○、沈明珍等多 人。
⒋F○○於90年7月開始參加阜東世紀集團的投資,並陸續 吸收下線陳荻溱、林素娥、辛昭容、蘇金春、李翊弘、陳 秀榛、陳羽湘等多人。
⒌T○○、李登禾夫婦於90年5月開始參加阜東世紀集團的 投資,並共同陸續吸收下線I○○、N○○、P○○、盧 明雪、張秀盆、李素瑛等多人。
㈣C○○於90年2月已開始參加阜東世紀集團的投資,並陸續 吸收下線劉昶珍、李凱棋、王月霞、徐陳麗美、李陳月霞、 楊薇蓁、蘇怡仁、張晴淳、李劉清、李敏菁、李榮吉、李秋 娟、陳明政、蔡彩滿、蔡明欽、李瑞凱、沈家溎、沈秋瑩、 張菁容、鍾莉菊、蔡謝春、林碧梅、陳秋妙、賴淑雲、李許 雀、陳明政等多人。
㈤G○○於90年6月開始參加阜東世紀集團的投資,並陸續吸 收下線孫義豐、陳英花、林慧玲、王利凱、陳慧育、H○○ 、L○○、蔡鈞原、盧金蓮、江新妹、謝玉珍、盧孟松、張 臆泳、王春生等多人。而H○○則於90年5月開始參加阜東 世紀集團的投資,並陸續吸收下線賴建宏、黃麗英、黃美雲 、徐麗香、司徒美莉、張曉梅、柯明男、曾建裕、石柏相、 巳○○等多人。
㈥B○○於90年6月開始參加阜東世紀集團的投資,並陸續吸 收下線壬○○、張桂旭、林金龍、高秋鈴、i○○、蕭玉珠 、邱永志、酉○○、吳金發等多人。
⒈壬○○於90年6月開始參加阜東世紀集團的投資,並陸續 吸收下線李明虎、李邱葩、李克柔、李翠蘭、蔡淑眉、徐
淑琴等多人。
⒉酉○○於90年6月開始參加阜東世紀集團的投資,並陸續 吸收下線王淑芬、蘇明德、陳金蘭、柯惠珍、林義雄、賴 世欣、蔡春錦、蔡麗美、賴百徒、丁蓉薇、丁吳秋月、林 樹籬、許德慶、蔡賴換、黃淑華、周天贊、陳月貞、陳金 棋、李文斌、張秀櫻、張洧騄、王玲雅等多人。 ㈦D○○於90年6月開始參加阜東世紀集團的投資,並陸續吸 收下線鍾麗英、楊雅芬、張進家、王遠銘、邱進文、施肇成 、李慧慈等多人。
㈧K○○於91年1月開始參加阜東世紀集團的投資,並陸續吸 收蔡欣樺、何智傑、周昇佐、蔡宏信、陳美蓉、陳姵珍(即 陳麗君)等多人。
㈨寅○○、丑○○夫婦於90年8月間開始參加阜東世紀集團的 投資,並共同陸續吸收下線周怡君、蔡瑜真、曹浩轅、廖素 蘭、周珮玲、邢基英、莊秀英、羅忠成、鄭松根、王浩嘉、 王邢福妹、廖彩美、朱寶惠、林秀香、趙文男等多人。 ㈩因為吸收資金達一定數額,或者因為受到執行主席A○○的 看重,或者特殊親誼關係,自90年初至91年底的期間內,E ○○成為該集團之財務部經理,玄○○為副執行主席,乙○ ○為總經理,B○○、G○○、陳莉鈴(即D○○)、林義 洋(即卯○○)均為協理(玄○○、乙○○亦均兼任協理) ,連同C○○(拒絕擔任協理職務)陳禾發(未經起訴), 即為阜東世紀集團之八大協理;另張陳麗鳳(經臺灣雲林地 方法院通緝中)為大同分公司經理,K○○為三重分公司經 理,丑○○為基隆分公司經理(寅○○為丑○○之夫),辰 ○○為淡海分公司經理,O○○為沙崙分公司經理,未○○ 為淡水分公司經理,丁○○為德惠分公司經理,甲○○為大 安分公司經理,丙○○為東港分公司經理,沈湘沄為民生分 公司經理,宇○○為社子分公司經理,Q○○為松山分公司 經理,黃○○為中正分公司經理,地○○為八德分公司經理 ,午○○為高雄小港分公司經理,F○○為劍潭分公司經理 ,T○○為蘆洲分公司經理李登禾之妻,壬○○為大甲分公 司經理,酉○○為褒忠分公司經理,H○○為天母分公司經 理。至於己○○雖非區經理,惟其為協理乙○○的直接下線 。
而至92年止,資金流向的總額則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 、附表四(詳如理由欄)所示。
四、A○○為吸收更多資金,於其詐騙初期,均有依約定支付其 所佯稱買賣之股票利潤及本金予投資人,致不特定投資人投 入之資金愈來愈多,A○○因而須依照其所佯稱買賣股票之
獲利及本金支付予投資人之金額亦愈見龐大,致其無力負擔 ,故將其所通知虛買股票之操作期間拉長,且要投資人將前 一檔所投資之股票本金及利潤,繼續投資或增加投資至其所 虛買之下一檔股票之方式,減少投資人將資金抽回,惟因遭 部分投資人懷疑,欲將資金抽回未果,經人檢舉後,由臺灣 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 於92年1月9日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搜索後 ,在台北市○○○路426號4-11樓阜東世紀中山總部扣得如 附表十之一所列物品,在台北縣中和市○○路○段178巷11 號5樓A○○、M○○住處查扣如附表十之二所列物品,在 台北縣淡水鎮○○路161號8樓玄○○住處扣得如附表十之三 所列物品,在台北市士林區○○○路○段829巷14號3樓G○ ○住處扣得如附表十之四所列物品,在台北市○○路3號4樓 之2阜東世紀金融會議中心扣得如附表十之五所列物品,在 雲林縣褒忠鄉○○路97號酉○○住處,扣得如附表十之六所 列物品。
五、〔A○○偽證〕而上述案件在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A ○○基於連續偽證之概括犯意:㈠於95年6月19日,在被告 乙○○、丁○○交互詰問證人之程序中,以證人身分具結後 作證時,明知乙○○、丁○○上述以詐術違法吸收資金,乙 ○○並擔任總經理兼協理、丁○○擔任經理之事實,竟就與 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虛偽證稱「當時所設立的職務是阜 東證券之後,那時候有籌備、送審,設立職務他屬於總經理 ,是阜東證券成立,她才是總經理。後來阜東證券被證期會 駁回。」、「丁○○當時是預設為經理,阜東證券沒有成立 ,經理的職務也不存在。」㈡嗣於95年6月21日,在被告玄 ○○交互詰問證人程序中,以證人身分具結後作證時,明知 玄○○上述以詐術違法吸收資金,並擔任副執行主席兼協理 之事實,竟就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虛偽證稱玄○○並 未擔任阜東世紀集團的協理,阜東世紀集團的執行副主席、 總經理、經理、協理,這些職稱都是為成立阜東證券公司所 預設的。㈢又於95年6月21日,在被告卯○○、O○○、辰 ○○交互詰問證人程序中,以證人身分具結後作證時,明知 卯○○、O○○、辰○○上述違法吸收資金,卯○○並擔任 協理,O○○、辰○○並擔任經理之事實,竟就案情有重要 關係之事項,虛偽證稱卯○○並未擔任阜東世紀集團之協理 ,O○○、辰○○亦未擔任阜東世紀集團的經理,此等職務 均係為了日後成立阜東證券公司所預設的。
六、案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雲林 調查站偵查及告訴(戌○○、亥○○、孫陳玉葉告訴【乙○
○、己○○部分】,陳明鎮、謝秀蕊、陳丁財、蔡春美告訴 【張陳麗鳳、A○○部分】,蔡淑眉、徐淑琴、陳燕林、姚 明龍、賴淑琴、黃玲玲告訴【壬○○、B○○、A○○部分 】,蔡瑜真告訴【丑○○、寅○○部分】,張桂旭告訴【A ○○部分】,P○○告訴【李登禾、T○○、卯○○、玄○ ○、乙○○、A○○部分】,江智安、陳靜芬告訴【乙○○ 、G○○部分】、Z○○告訴【丁○○部分】)後提起公訴 及移送併辦、追加起訴(詳如案由欄所載)。
理 由
甲、關於證據能力:
壹、各被告就本案證據能力之爭執如下:
被告乙○○:
㈠阜東世紀集團分公司暨服務處人員名冊(以下簡稱服務人 員名冊):並無具體製作人之簽章,非屬從事業務之人於 執行業務過程中所製作之紀錄文書,不具『公開性』與『 慣常性』,並無證據能力。
㈡阜東世紀全國經理人會議紀錄(以下簡稱經理人會議紀錄 ):並無具體製作人之簽章,亦無出席人員之記載及簽到 ;被告A○○於上訴審供稱實際上並沒有開會,當時是為 了要送審才製作上開資料等語,自無證據能力。 ㈢阜東世紀集團A○○涉嫌以標購斷頭股票之詐騙方式違法 吸金情形一覽表(以下簡稱吸金一覽表,見調查「證物目 錄卷」第40-43頁):係調查人員針對個案自行製作,欠 缺「公開性」與「慣常性」,無證據能力。
㈣被告A○○於92年l月27日調查員詢問之筆錄(以下簡稱 為被告陳育坤92年1月27日調查筆錄):審判外之陳述, 無證據能力。
被告B○○:
㈠吸金一覽表,沒有證據能力。
㈡服務處人員名冊,沒有證據能力。
㈢經理人會議記錄,沒有證據能力。
㈣最高法院發回E○○等9人調查站筆錄(以下簡稱「9人調 查筆錄」),沒有證據能力。
被告陳豐杰、E○○:
㈠吸金一覽表,沒有證據能力。
㈡服務處人員名冊,沒有證據能力。
㈢經理人會議記錄,沒有證據能力。
㈣「9人調查筆錄」,沒有證據能力。
被告玄○○:
㈠服務處人員名冊,沒有證據能力。
㈡證人O○○97年1月27日調查局之證述、92年7月8日偵查 中之證述:是審判外陳述,且為未具結之證言,依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8條之3,不得作為證據。 被告黃○○、子○○、H○○、酉○○(原名柯惠娟)、C ○○(原名陳美月)、宇○○、午○○:
㈠吸金一覽表,沒有證據能力。
㈡服務處人員名冊,沒有證據能力。
㈢經理人會議記錄,沒有證據能力。
㈣「9人調查筆錄」,沒有證據能力。
被告D○○:
㈠吸金一覽表,沒有證據能力。
㈡服務處人員名冊,沒有證據能力。
被告盧峻民、辰○○:
㈠A○○92年1月27日調查筆錄,沒有證據能力。 ㈡投資情形一覽表,沒有證據能力。
㈢吸金一覽表,為雲林調查站所整理之文件,並非原始證物 ,無證據能力。
㈣E○○92年1月13日調查筆錄,無證據能力。 被告T○○、卯○○、Q○○
㈠吸金一覽表,沒有證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