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潛
原 告 沐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
訴訟代理人 李 文 禎 律師
被 告 禾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 ○
被 告 甲 ○ ○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一九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 之翌日起按年息百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上陳述:引用起訴書所述之事實。爰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並援用刑事訴訟 之證據。
乙、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 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判決不受理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 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 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茆 臺 雲
法官 李 文 福
法官 蔡 長 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李 培 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 五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