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8年度,6307號
KSDV,98,司票,6307,2009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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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6307號
聲 請 人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太睿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太睿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太睿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事
  項登記表。
二、相對人太睿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
  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姓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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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睿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