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6307號聲 請 人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相 對 人 太睿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乙○○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太睿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相對人太睿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事 項登記表。二、相對人太睿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 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姓名。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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