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重上更(一)字,91年度,241號
TNHM,91,重上更(一),241,2002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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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二四一號 G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 ○
右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一三號中
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
度偵字第一○四二六號),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甲○○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撤銷。
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丁○○」之署名二枚及附表簽帳單上偽造之「丁○○」署押、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五日市內電話業務申請書上偽造之「丙○○」印文、偽造之「丙○○」印章、變造之丙○○身分證及變造之乙○○駕駛執照上甲○○之照片均沒收。
事 實
一、甲○○於民國八十年間犯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八十二年六 月十五日執行完畢。復於八十六年一月間,基於概括之犯意,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先於報紙刊登廣告,虛稱可代為辦理公務員貸款云云,致「丁○○」見報後 信以為真,而於八十六年一月十日,在台南市○○路委託甲○○代為辦理,將其 國民身分證、行庫存摺、勞保單影本及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銀 行)信用卡原件交與甲○○,詎甲○○竟以上開證件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商銀)申請信用卡,在申請書上填寫丁○○之個人資料並 偽簽「丁○○」之署名二枚,偽造信用卡申請書,持向中國信託商銀申請核發信 用卡,嗣即自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八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連續持該花旗 及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前往如附表冠翔輪胎行等商號盜刷共計新台幣(下同) 三十一萬七千四百元,並在簽帳單上偽簽「丁○○」之署名,利用該附表冠翔輪 胎行等商號名義,持向信用卡中心請款,足生損害於發卡銀行及丁○○。甲○○ 又基於概括之犯意,於八十六年三、四月間,在台南市○○路及台南市○○路上 分別拾獲「丙○○」所遺失之國民身分證及「乙○○」所遺失之駕駛執照各一張 而占為己有,將之換貼上自己之相片而變造,並於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五日,偽刻 「丙○○」印章一枚,持變造完成之丙○○國民身分證,在「市內電話業務申請 書」上偽蓋「丙○○」之印文二枚,於完成該申請書之偽造後,持向中華電信公 司臺灣南區分公司台南營運處(下稱電信公司),申請將「0000000」、 「0000000」號電話,過戶為丙○○名義,均足生損害於丙○○、乙○○ 及電信公司管理電信事業之正確性。嗣經警於八十六年八月九日在甲○○承租之 台南市○○○○街三七七號房屋內查獲,扣得變造之丙○○國民身分證及乙○○ 駕駛執照各一枚。
二、案經台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甲○ ○偽造丁○○信用卡申請書向發卡銀行詐欺部分,並經檢察官移送原審法院併案 審理。




理 由
一、被告甲○○於八十六年一月間,在報紙上刊登廣告,虛稱可代為辦理公務員貸款 云云,致丁○○見報後信以為真,而於八十六年一月十日,在台南市○○路,將 其國民身分證、行庫存摺、勞保單影本及花旗銀行信用卡原件交與甲○○,詎甲 ○○竟以上開證件向中國信託商銀申請信用卡,在申請書上填寫丁○○之個人資 料並偽簽「丁○○」之署押二枚,偽造信用卡申請書,持向中國信託商銀申請核 發信用卡,嗣即自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八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連續持該 花旗及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前往如附表冠翔輪胎行等商號盜刷共計新台幣(下 同)三十一萬七千四百元,並在簽帳單上偽簽「丁○○」之署名,利用如附表冠 祥輪胎行等商號之名義,持向信用卡中心請款等情,及甲○○於八十六年三、四 月間,在台南市○○路及台南市○○路上分別拾獲丙○○所遺失之國民身分證及 乙○○所遺失之駕駛執照各一張而占為己有,將之換貼上自己之相片而變造,並 於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五日,偽刻「丙○○」印章一枚,持變造完成之丙○○國民 身分證,在「市內電話業務申請書」上偽蓋「丙○○」之印文二枚,於完成該申 請書之偽造後,持向電信公司申請將「0000000」、「0000000」 號電話,過戶為丙○○名義等情,業據被告甲○○於原審及本院迭次審理中坦承 不諱,核與被害人丁○○、丙○○、乙○○分別於警訊、偵查中指訴情節相符, 並有中國信託商銀⒊陳報之丁○○信用卡申請書、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三日起 至八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之消費明細表、變造之丙○○國民身分證、乙○○駕駛 執照及電信公司市內電話業務申請書附卷可稽,被告變造丙○○國民身分證、乙 ○○之駕駛執照,又偽以丁○○名義申請信用卡簽帳消費,及偽以丙○○名義辦 理電話之過戶,自足以生損害於丁○○、丙○○、乙○○之權益,此部分事證已 臻明確。
二、核被告甲○○此部分所為,關於偽造丁○○信用卡申請書、偽造丙○○市內電話 業務申請書持以行使部分,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關於拾獲丙○○之國民身分證、乙○○之駕駛執照予以侵佔而變造,並持 變造之丙○○國民身分證行使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變造證書罪;關於偽以丁○○名義簽帳 詐得財物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其偽造私文書、變造 證書之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其偽造署押、偽造印章及印文之行為, 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均不另論罪。其所犯行使偽造信用卡申請書之私文書 與詐欺罪間,及所犯行使偽造市內電話業務申請書之私文書、行使變造證書與侵 占遺失物罪間,各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各從一 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其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及侵占遺失物 之犯行,均時間緊接,罪名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連續犯,應各以一罪 論。公訴人就被告冒用丁○○名義申請信用卡並盜刷詐騙銀行之犯行雖未起訴, 惟與起訴行使偽造市內電話業務申請書之私文書部分有連續犯及牽連犯之裁判上 一罪關係,仍得併予審判。復查關於上訴人冒用丁○○名義,偽造信用卡申請書 之私文書,持向不知情之中國信託商銀承辦人員申請核發信用卡,據以偽造丁○ ○名義之信用卡並為行使部分,被告行為後,法律已有變更,亦即九十年六月二



十日增訂公布(同年月二十二日生效)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 ,就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等物及行使該偽造、變造之信用卡等物 作為簽帳等用途之行為,已另設處罰規定。比較修正前刑法第二百十條與前揭同 法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之法定刑,以行為時刑法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是本 件自應適用刑法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規定處斷,併此敘明。三、被告前於八十年間犯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八十二年六月十 五日執行完畢,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 五年之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加重其刑。原審予以論罪科刑 ,固非無見,惟查關於此部分犯行,與被告所為「假消費、真重利貸款」之犯行 ,非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原審依裁判上一罪論處罪刑即有未洽(檢察官係以數 罪起訴),又原審判決時,未及為上開新舊法律之比較適用,另被告冒用丁○○ 名義,偽造信用卡申請書行使,其於該申請書上究偽造「丁○○」署名若干枚? 又其偽造「丁○○」之銀行信用卡後,連續多次持該信用卡盜刷佯為購物,究於 簽帳單上偽簽「丁○○」署名若干枚?此項應沒收偽造署押之數量,原審漏未予 查明,並於判決之事實及主文欄為明確之記載,亦有疏略,並有查證未盡之疏誤 。被告上訴請求輕判雖無足採,檢察官上訴意旨亦未指摘及此,惟原判決既有可 議,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有竊盜、煙毒、過失致死之前科 ,犯罪後逃匿(見警訊筆錄),犯後坦承悔悟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壹 年。被告在中國信託商銀信用卡申請書上之偽造之「丁○○」署押二枚、附表簽 帳單上偽造之「丁○○」署押、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五日市內電話業務申請偽 造之「丙○○」印章一枚及在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五日市內電話業務申請書上偽造 之「丙○○」印文二枚,均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 之。另被告在丙○○國民身分證及乙○○駕駛執照上換貼被告之照片各一張,係 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併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沒收。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碧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宋 明 蒼
法官 蘇 重 信
法官 蔡 崇 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余 素 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三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甲○○冒刷丁○○花旗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明細┌──────┬───────┬───────────────┐
│ 簽 帳 日 │ 簽帳金額 │ 簽 帳 地 點 │
├──────┼───────┼───────────────┤
│年2月日│五千元 │冠翔輪胎行 │
├──────┼───────┼───────────────┤
│年2月日│一萬元 │歐鄉咖啡
├──────┼───────┼───────────────┤
│年3月1日│三萬五千元 │萬事通通訊社 │
├──────┼───────┼───────────────┤
│年3月8日│二萬元 │冠翔輪胎行 │
├──────┼───────┼───────────────┤
│年3月日│四萬元 │冠翔輪胎行 │
├──────┼───────┼───────────────┤
│年3月日│五千元 │歐鄉咖啡
├──────┼───────┼───────────────┤
│年3月日│五千七百五十元│豪展汽車商行 │
└──────┴───────┴───────────────┘
┌──────┬───────┬───────────────┐
│年3月日│五千六百五十元│豪展汽車商行 │
├──────┼───────┼───────────────┤
│年3月日│五千九百元 │英冠服飾精品店 │
├──────┼───────┼───────────────┤
│年5月日│四千五百元 │思源茶行 │
├──────┼───────┼───────────────┤
│年5月日│五千九百元 │思源茶行 │
├──────┼───────┼───────────────┤
│年5月日│五千一百元 │思源茶行 │
└──────┴───────┴───────────────┘
甲○○冒名丁○○辦中信銀卡號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並盜刷之明細┌──────┬───────┬───────────────┐
│ 簽 帳 日 │ 簽帳金額 │ 簽 帳 地 點 │
├──────┼───────┼───────────────┤




│年3月日│七萬二千元 │豪展汽車商行 │
├──────┼───────┼───────────────┤
│年3月日│五千六百元 │英冠服飾精品店 │
├──────┼───────┼───────────────┤
│年3月日│五萬元 │萬事通通訊社 │
├──────┼───────┼───────────────┤
│年3月日│二萬元 │歐鄉咖啡
├──────┼───────┼───────────────┤
│年3月日│一萬元 │中信銀臺南ATM預借現金 │
├──────┼───────┼───────────────┤
│年3月日│五千元 │中信銀西臺南ATM預借現金 │
├──────┼───────┼───────────────┤
│年3月日│五千七百元 │英冠服飾精品店 │
├──────┼───────┼───────────────┤
│年4月日│一千三百元 │飛揚通信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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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區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