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8年度,6037號
KSDV,98,司票,6037,2009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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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6037號
聲 請 人 時代國際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 件法第5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票聲請裁定,依非訟事件法第194 條第1 項 規定,應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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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時代國際廣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