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98年度,1542號
KSDV,98,司拍,1542,2009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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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542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非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瑋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2年9 月1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 )1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2年9 月7 日起至民國112 年9 月6 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 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88年2 月22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用㈠2,000, 000 元、㈡6,820,000 元、㈢8,540,000 元、㈣7,320,000 元、㈤1,150,000 元、㈥5,300,000 元,及連帶擔保㈦8,16 0,000 元、㈧17,520,000元,其還款方式、約定利息、違約 金、借款期限均如契約所載,如未按期攤還時,借款人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未依約繳納本息 ,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 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 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共4 件、借據、本票影本 共8 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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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瑋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