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476號
聲 請 人 高雄縣林園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丁艶凰
法定代理人 丁柏容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艶凰、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丁艶凰、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對案外人楊朝良於住所地所屬法院聲報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
承之備查資料,及繼承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