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98年度,95號
KSDV,98,司執消債清,95,2009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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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5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范珮琪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侃哲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寶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 權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5號依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進行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98年度消 債清字第120 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民事裁定在 卷可稽。經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其 財產僅有車齡近8 年機車1 輛,顯將逾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 機車耐用年數,幾無殘餘價值。再參酌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 人97年之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知,債務人除了前開機車以 外已無其他財產及所得,堪認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 清償清算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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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寶華商業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