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5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陳榮佐代 理 人 曾慶雲律師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代 理 人 蔡承洋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代 理 人 邱建榮債 權 人 臺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柏迪代 理 人 洪佩君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代 理 人 葉致仁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義代 理 人 郭鳳珠債 權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國棟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代 理 人 古家鳳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代 理 人 羅洺真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代 理 人 曾美華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代 理 人 李維倫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代 理 人 紀錦文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代 理 人 陳麗智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棠代 理 人 施舜智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代 理 人 謝明璁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 由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 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陳榮佐聲請清算,業經本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 91號清算事件於民國98年6 月4 日下午4 時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惟債務人名下有如附件即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 資料清單所示不動產,因上開不動產係屬清算財團之財產, 有變價之必要,經斟酌其案情,認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爰 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事務所設:高雄市前 鎮區○○○路91號17樓之7) 為管理人。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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