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47409號
KSDV,98,司促,47409,2009092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7409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達昱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萬肆仟貳佰陸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朱恆忠

1/1頁


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昱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