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6561號
債 權 人 甲○○即宏泰工程行
債 務 人 光浦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是否請求利息(如依票據關係請求,未經約定,年息不
得超過百分之六,如有約定,請檢附相關之約定事證)。
二、依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宏泰工程行為合夥型態,非獨資
,請釋明正確之債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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