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46270號
KSDV,98,司促,46270,2009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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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6270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剛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佰壹拾伍萬捌仟貳佰壹
  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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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剛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