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繼承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家抗字,91年度,108號
TCHV,91,家抗,108,2002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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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家抗字第一○八號
   抗 告 人  乙○○
          甲○○
          丙○○
   右三人代理人 丁○○
右抗告人聲明繼承遺產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繼字第二八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十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 之訴訟程式。本件抗告人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原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補正,仍未補正。抗告顯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合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八條、第十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三十   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B2        法 官 鄭金龍
~B3        法 官 王重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及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叁拾肆元)。~B        書記官 顏子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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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