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5029號
債 權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龍泉榮民醫院
1號
法定代理人 乙○○
1號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零肆佰柒拾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燦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