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44864號
KSDV,98,司促,44864,2009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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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4864號
債 權 人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太睿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太睿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太睿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
  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
二、債務人太睿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公司章程暨股東名冊。
三、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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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睿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