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4864號
債 權 人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太睿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太睿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太睿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
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
二、債務人太睿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公司章程暨股東名冊。
三、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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