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44712號
KSDV,98,司促,44712,2009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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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4712號
債 權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丙○○
債 務 人 漢特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拾參萬零柒佰柒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六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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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漢特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