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44657號
KSDV,98,司促,44657,2009091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4657號
債 權 人 封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光浦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柒仟零貳拾參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封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浦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