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44651號
KSDV,98,司促,44651,2009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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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4651號
債 權 人 三商朝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邱建隆即旭海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壹仟伍佰陸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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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商朝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