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44646號
KSDV,98,司促,44646,2009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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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4646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丙○○
債 務 人 祥鑽鋼鐵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佰參拾貳萬捌仟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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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鑽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