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4048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債 務 人 丙○○
債 務 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參佰玖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丙○○前就讀東海大學時,邀同債務人甲○○
、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1 筆,合
計借款本金新臺幣60,68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
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尚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 (含)以 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
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丙○○自民國98年2 月28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新臺幣51,390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置之不理,債務人甲○○
、乙○○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44048 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甲○○,葉│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6.666% │
│ │51390 │鄭盼,葉豐│1月31日起 │ │ │
│ │元 │嘉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甲○○,葉│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1390 │鄭盼,葉豐│3月0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嘉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