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44021號
KSDV,98,司促,44021,20090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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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402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乙○○
債 務 人 台傢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捌佰壹拾壹萬柒仟伍
  佰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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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傢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