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4021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代 理 人 乙○○債 務 人 台傢室內設計有限公司即台傢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甲○○人債 務 人 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台傢室內設計有限公司即台傢企業有限公司、甲○○、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甲○○、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二、債務人台傢室內設計有限公司即台傢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 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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