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44021號
KSDV,98,司促,44021,2009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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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402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乙○○
債 務 人 台傢室內設計有限公司即台傢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債 務 人 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台傢室內設計有限公司即台傢企業有限公司
甲○○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甲○○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台傢室內設計有限公司即台傢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
  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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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傢室內設計有限公司即台傢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傢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傢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