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43336號
KSDV,98,司促,43336,2009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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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333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丁○○
債 務 人 統達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債 務 人 乙○○
            之2
債 務 人 戊○○
            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壹拾伍萬壹仟參佰壹拾玖元
  壹角捌分,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日
                 書記官 徐德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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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達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