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333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丁○○
債 務 人 統達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債 務 人 乙○○
之2
債 務 人 戊○○
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壹拾伍萬壹仟參佰壹拾玖元
壹角捌分,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日
書記官 徐德勝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